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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兴东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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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08号
  • 案件名称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兴东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兴东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大连东方润隆水产有限公司;张义新;王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大街二段18号。法定代表人:姜健,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海兴东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哈仙村谷家屯。法定代表人:寇小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东方润隆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王家岛镇东滩村。法定代表人:张义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义新,男性,1967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丽,女性,1978年02月09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东方润隆水产有限公司、长海兴东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大连东方润隆水产有限公司、张义新、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83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9933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814元,执行费75286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东方润隆水产有限公司在庄河市王家镇东滩村附近海域使用权(所有权证号:201708900157面积:66.8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靖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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