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兵、张发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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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32号案件名称
李兴兵、张发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兴兵;张发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发贵,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兴兵,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发贵与被执行人李兴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时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陕09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2300.00元,案件执行费143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兴兵启动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到被执行人户口所在旬阳市XX镇XX村村民委会进行调查,其在本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予以证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1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刘 家 军审 判 员 周 高 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悦 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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