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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爱民、罗友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12执1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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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2执13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宫爱民、罗友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宫爱民;罗友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2执1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宫爱民,女,194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友余,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宫爱民与被执行人罗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罗友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宫爱民借款6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85%年利率计算)。二、驳回宫爱民的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N××××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17日止),因该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新城公馆509幢甲单元1601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17日止),因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9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超审 判 员  陈 文审 判 员  何家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谢伟强书 记 员  杨 露提示:以上查封、冻结措施,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为止前提前25-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交造成查封、冻结过期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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