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吉和、李昌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4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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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470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吉和、李昌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汪吉和;李昌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吉和,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李昌鸿,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天柱县,现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吉和与被执行人李昌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李昌鸿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支付执行款36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昌鸿均未按规定履行。本院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昌鸿有少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司法冻结。4月13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昌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月16日本院到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8月16日我院委托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及养老保险缴纳信息进行调查,8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回复我院,在贵州省天柱县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昌鸿有相关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及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我院联系被执行人无果,申请人汪吉和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昌鸿的执行确切地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昌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合议庭审查,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侠审 判 员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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