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华、胡希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91执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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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91执134号案件名称
李菊华、胡希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菊华;胡希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9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菊华,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怀化市洪江区。被执行人:胡希顺,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怀化市洪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菊华与被执行人胡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的(2021)湘129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菊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李菊华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希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向不动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等传统查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希顺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菊华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要求申请人李菊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希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建国审判员 王 媛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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