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2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27号之一原告:李远杰,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康平,总经理。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白富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昇,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伟公司业务经理,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李远杰与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杰撤回对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少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378号 下一篇 黄仁学、什邡市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