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学、蒋鑫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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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14号案件名称
王立学、蒋鑫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立学;蒋鑫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314号原告:王立学,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双,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蒋鑫,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王立学与被告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立学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俞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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