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增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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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72号案件名称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增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增民;唐菊英;唐世新;张忠彦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72号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法定代表人:陈兴垚,身份证号:510322197411062772,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董增民,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身份证号:142723196203163815,手机:15333692811。被告:唐菊英,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身份证号:142723196201143829,手机:13903598352。被告:唐世新,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乡XX村X区X号,身份证号:142723196104013539,手机:13503599604。被告:张忠彦,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镇XX村XX沟第X组,身份证号:142723196401123814,手机:13834706787。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增民、唐菊英、唐世新、张忠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四被告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为214080304802021000036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董增民、唐菊英、唐世新、张忠彦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雅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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