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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项湜君等戴春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81民督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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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督768号
  •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项湜君等戴春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项湜君;戴春明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81民督768号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432号、434号、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55902520P。 负责人:蔡仙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镇,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朝兵,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项湜君,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A区。 被申请人:戴春明,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B区。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称,2018年8月10日,被申请人项湜君作为借款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合同号(0503167536)号《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借款合约申请书》一份,约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项湜君自动转换为借款人,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项湜君100000元的授信额度,申请人允许被申请人项湜君在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到期后如符合条件自动延长五年,依次类推)循环周转使用最高借款本金100000元;被申请人项湜君每次支取借款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均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款借据及贷款人提供的其他表)记载为准;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可以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罚息;如借款人欠交利息,则贷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收复利。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戴春明签订编号为台银(高保)字(0503167491)号《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戴春明自愿在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为被申请人项湜君在申请人处办理约定的借款、承兑汇票等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嗣后,被申请人项湜君于2020年4月25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借款的还款日约定为2020年7月25日,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项湜君、戴春明进行催讨要求其偿还借款,但被申请人项湜君、戴春明均未履行足额还本付息义务,截止2021年8月18日,尚欠本金人民币995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为支持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最高额借款合约申请书、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账单、借款借据(系放款凭证)、贷款还款信息查询、贷款利息计算表予以证实。现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项湜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500元、截至2021年8月18日的利息1396.28元、逾期利息25896.67元,并按本金99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申请人戴春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申请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项湜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借款本金99500元、利息1396.28元、逾期利息25896.67元(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8月18日),并支付自2021年8月19日起以本金9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申请人戴春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945元,由被申请人项湜君、戴春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杰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林芳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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