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增、吴保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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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234号案件名称
刘兆增、吴保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兆增;吴保增;史文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234号原告:刘兆增,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告:吴保增,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第三人:史文刚,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景县人。刘兆增与吴保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兆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兆增承担。审 判 员 刘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 东书 记 员 鲍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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