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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增、吴保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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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234号
  • 案件名称

    刘兆增、吴保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兆增;吴保增;史文刚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234号原告:刘兆增,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告:吴保增,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第三人:史文刚,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景县人。刘兆增与吴保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兆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兆增承担。审 判 员 刘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 东书 记 员 鲍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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