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连宗梅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4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4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连宗梅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连宗梅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46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谷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兰玉,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宗梅,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连宗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1422.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27元已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辉、蚌埠市淮上区欣丽养生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03民辖终93号 下一篇 嘉禾县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军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恢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