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信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4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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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4530号案件名称
鞍山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信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鞍山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信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4530号原告:鞍山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一道街33甲。法定代表人:邢宝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系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鞍山市东信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一道街2-33号。法定代表人:郝玉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欣,男,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楷涵,男,工作人员。原告鞍山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东信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鞍山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9元,城投公司已预交(城投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57320元减少至85560元,城投公司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3447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1939元,应退还1508元,合计应退还城投公司2477.5元),减半收取969.5元,由原告鞍山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于丽新人民陪审员 刘书言人民陪审员 关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美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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