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6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644号案件名称
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云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644号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1号303室。法定代表人:蒋锁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云霞,女,1973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3025800,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居惠玲书 记 员 龚秋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熊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4351号 下一篇 罗惠琳、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