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广伟、王志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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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14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广伟、王志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范广伟;王志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广伟,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娟,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锋,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志莲,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范广伟与被执行人王志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2327.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2327.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广伟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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