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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辉与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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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762号
  • 案件名称

    董辉与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董辉;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62号原告:董辉,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冠廷。        原告董辉诉被告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原告董辉自行负担。        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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