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辉与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762号案件名称
董辉与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董辉;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62号原告:董辉,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冠廷。 原告董辉诉被告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原告董辉自行负担。 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蒋鸿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4244号 下一篇 范广伟、王志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1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