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溧阳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22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223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溧阳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溧阳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223号之二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70539758。法定代表人:陈征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凯、曹淑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湖大道77号溧阳吾悦广场Z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XG7TXXW。法定代表人:韩晓东。被告:苏州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83号综合健身馆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9400006R。法定代表人:郭志军。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溧阳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31元,合计人民币801元,由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潘 颖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义忠、王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6号 下一篇 刘来喜、牛银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47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