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周先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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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81号案件名称
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周先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周先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先吉,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和硕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先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28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5035.25。我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先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冻结被执行人周先吉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3个,成功控制存款1192.29元;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5次查询被执行人周先吉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保险、公司信息、财付通、阿里巴巴、公安部车辆、京东、网络资金等相关信息,调查结果周先局名下理财保险可供执行,我院依法提取其现金价值15262.92元,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走访调查中,我院查询到周先吉名下有石材加工设备,我院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后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我院裁定以二次流拍价109952元折抵给申请人。 4、因被执行人周先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力,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本院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已执行案件款126407.21元,未执行案件款为48628.04元。因被执行人周先吉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对执行被执行人周先吉享有债权48628.04元,当发现被执行人周先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旦·达娃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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