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黄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2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250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黄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黄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25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9号清新大厦一层、二层。主要负责人:陶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新悦,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峰,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黄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奔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496号 下一篇 新疆华硕石材有限公司、周先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