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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萍、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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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1562号
  • 案件名称

    王丽萍、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丽萍;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敬东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敬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敬东,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执行王丽萍与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敬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15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忠审 判 员 罗春国审 判 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范家祥书 记 员 陈继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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