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萍、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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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1562号案件名称
王丽萍、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丽萍;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敬东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敬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敬东,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执行王丽萍与淮安市申泰科技有限公司、李敬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15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忠审 判 员 罗春国审 判 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范家祥书 记 员 陈继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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