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影、墨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34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3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影、墨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影;墨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342号之一原告:张影,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墨志,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张影诉被告墨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原告张影诉被告墨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影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474号 下一篇 段志红、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执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