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月溪平安商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知民初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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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知民初382号案件名称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月溪平安商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月溪平安商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8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月溪平安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洞口县月溪镇洪程村。经营者:龙芳梅。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月溪平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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