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熊镇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7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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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7970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熊镇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熊镇江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797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2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31095W(1-1)。主要负责人:朱令琦,总经理。被执行人:熊镇江,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熊镇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4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镇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936.05元或等额的其他权益。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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