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科、程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恢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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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恢251号案件名称
卢科、程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卢科;程成;程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卢科,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程成,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程刚,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卢科申请执行程成、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3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成、程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科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进行拍卖处置并成交,本案申请人依法受偿139545.55元。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3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启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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