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李兆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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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56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李兆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李兆锋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108号。负责人:何运松,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兆锋,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兆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特申请先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3民初1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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