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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丁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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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278号
  • 案件名称

    刘浩、丁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浩;丁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278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丁洁,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4278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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