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5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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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5027号案件名称
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5027号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石鼓小区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7536Q。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被告:孙某,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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