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帅、钱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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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640号案件名称
吴帅、钱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帅;钱永;母亚光;锦州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帅,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永,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母亚光,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三嘴巴村。法定代表人:于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清,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帅、钱永、母亚光因与被上诉人锦州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退还给上诉人钱永。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安剑凌审 判 员 韩晓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范宇文书 记 员 李丹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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