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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全得、杨永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5民初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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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341号
  • 案件名称

    义全得、杨永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义全得;杨永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5民初1341号原告:义全得,曾用名义全德,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杨永龙,男,瑶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义全得与被告杨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全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全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言明12个月后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一拖再拖,不愿意归还,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杨永龙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义全得提出的证据有借条1份,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采信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杨永龙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义全德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正)还款日于2016年7月1日还清。借款人杨永龙。2015年7月1日。身份证号4329251969××××××××”。没有约定利息。后由于被告全家外出打工,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永龙向原告义全得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义全得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永龙未按约定期间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不能说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故其请求被告支付18,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元为基数,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对原告超过该计算标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永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全得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杨永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朝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谭 飞书 记 员 刘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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