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祥与崔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70号案件名称
范红祥与崔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范红祥;崔燕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70号原告:范红祥,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崔燕,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告范红祥与被告崔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范红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红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红祥负担。审 判 员 周华法官助理 刘梦书 记 员 郭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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