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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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670号案件名称
彭永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彭永利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670号罪犯彭永利,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永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云09刑更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湘06刑更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彭永利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023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永利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彭永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彭永利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永利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永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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