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芳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洪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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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841号案件名称
金华芳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洪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金华芳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洪伟;上海智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分公司;上海智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41号 原告:金华芳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戴店社区西山头村西山2路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志。 被告:陈洪伟,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上海智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横塘村326号。 诉讼代表人:陈洪伟。 被告:上海智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江定勇。 原告金华芳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伟、上海智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分公司、上海智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金华芳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华芳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瑛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季龙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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