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磊磊、张玉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307号案件名称
单磊磊、张玉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单磊磊;张玉亮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307号原告:单磊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玉亮,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磊磊诉被告张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磊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晨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君山、梁永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601号 下一篇 孙英、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