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清、赖银福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2执恢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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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执恢32号案件名称
吴国清、赖银福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国清;赖银福;姜长福;马秋芬;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清,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赖银福,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姜长福,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马秋芬,女,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达营村。法定代表人:马秋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执监4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大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海事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姜长福、马秋芬、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国清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秋芬、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718135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5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2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马秋芬、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被执行人马秋芬名下有房产登记;2018年9月27日在(××)辽××案件××中××被××人马秋××名下××甘井子区××单元××、××房产,起拍价分别为1932530元、2816860元;流拍后降价百分之十五后作为二拍起拍价,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我院表示愿意以二拍流拍价格接收两处房产;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辽72执10、11、12号执行裁定书将甘井子区××单元××、××房产作价403698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12月14日将拍卖的甘井子区××单元××、××房产交付完毕;2019年1月9日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大连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山镇金色××住宅小区××#、××#楼的房屋,期限三年;2019年1月10日续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大连恒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收工程款(以5000万元为限),期限三年;已向被执行人马秋芬、姜长福、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马秋芬拘留十五日(自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23日);扣划马秋芬和大连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单现金价值合计1474935.74元。2021年9月1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贺永华审判员 贺 岩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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