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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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972号案件名称
王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某;任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972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被告:任某,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退还原告王某。审 判 员 赫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思雨书 记 员 周 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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