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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恒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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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802号
  • 案件名称

    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恒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恒春;赵朝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802号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兴湘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恒春,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邵东市,现住邵东市。被告:赵朝阳,女,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邵东市,现住邵东市。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恒春、赵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罗 韬代理书记员  李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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