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恒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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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802号案件名称
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恒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恒春;赵朝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802号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兴湘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恒春,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邵东市,现住邵东市。被告:赵朝阳,女,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邵东市,现住邵东市。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恒春、赵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罗 韬代理书记员 李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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