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海、延安城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财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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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财保11号案件名称
演海、延安城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演海;延安城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财保11号申请人:延安城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9JM0X法定代表人:马国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沟XX小区XX楼XX号。被申请人:演海,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11270038。申请人延安城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演海名下价值47.6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延安聚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延安城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9月6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城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演海名下的财产在价值47.61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安城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秀云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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