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开发区红鑫陶瓷经营部、卢永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3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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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3730号案件名称
安顺开发区红鑫陶瓷经营部、卢永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顺开发区红鑫陶瓷经营部;卢永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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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3730号原告:安顺开发区红鑫陶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90MA6HK4PW4A。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万邦建材大市场内8栋111、112号。经营者:严章海。被告:卢永权,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安顺开发区红鑫陶瓷经营部与被告卢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安顺开发区红鑫陶瓷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顺开发区红鑫陶瓷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黄 瑜人民陪审员 刘 泽 贵人民陪审员 黄 河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肖 昌 培书 记 员 龙洪梅(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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