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当潮逸品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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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751号案件名称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当潮逸品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当潮逸品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751号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团****。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当潮逸品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梅青社区梅岭中路**海明文化城****v>法定代表人:庄佳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当潮逸品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孟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思书 记 员 杨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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