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晓明、张丽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890号

由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吉林省吉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万晓明;张丽丽,罚金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890号
  • 案件名称

    万晓明、张丽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万晓明;张丽丽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890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万晓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80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万晓明、张丽丽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移送部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1598600元。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晓明、张丽丽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890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天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