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大通县青陇中药材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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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2986号案件名称
尹某、大通县青陇中药材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尹某;大通县青陇中药材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986号原告:尹某,男,汉族,青海省互助县村民。 被告:大通县青陇中药材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长宁村(原长宁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合作经营者。 原告尹某与被告大通县青陇中药材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以“现双方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马维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雪书记员 马小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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