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富、韩宝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5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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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52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德富、韩宝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德富;韩宝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5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男性,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宝福,男性,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德富与韩宝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宝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韩宝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宝福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无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名下无财产信息。本院去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去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宝福与共有人支文名下的位于巴塞小镇××楼××单元××号房产,该案件为第四顺位的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止。去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无公积金信息。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宝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以上查封的财产,到期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请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院递交继续查封申请书,如有逾期,不利后果自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审判员刘保川审判员 李 文 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亚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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