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丽、李明华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3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399号案件名称
王桂丽、李明华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桂丽;李明华;张运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399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桂丽,女,1994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明华,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运红,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王桂丽、李明华、张运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2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移送部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247875.00元。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陈国强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39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天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桃云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2021)湘06刑更703号 下一篇 李德富、韩宝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52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