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慧强、浦城县云坤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39号案件名称
任慧强、浦城县云坤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任慧强;浦城县云坤食品商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39号原告:任慧强,男,汉族,2002年12月22日生,住辛集市。被告:浦城县云坤食品商行,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兴业大道55号3幢商务楼天驰网商园HK009。原告任慧强与被告浦城县云坤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任慧强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慧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建存、赵士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40号 下一篇 夏伟、刘红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