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存、赵士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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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40号案件名称
赵建存、赵士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建存;赵士勃;段亚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40号原告:赵建存,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赵士勃,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段亚闪,女,199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赵建存与被告赵士勃、段亚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建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存撤诉。审判员 杨小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浩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40号原告:赵建存,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赵士勃,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段亚闪,女,199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赵建存与被告赵士勃、段亚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建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存撤诉。审判员 杨小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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