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惠民、王钟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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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406号案件名称
周惠民、王钟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惠民;王钟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406号 原告:周惠民,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黄巍(特别授权),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钟伟,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周惠民与被告王钟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惠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惠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惠民负担。 审判员洪鹏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潘连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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