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林、马小惠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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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363号案件名称
赵宏林、马小惠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宏林;马小惠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赵宏林,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马小惠,男,1980年6月15出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林与被执行人马小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小惠向申请执行人赵宏林偿还垫付款200000元及执行费2100元。案件受理费43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马小惠承担。经查:被执行人马小惠于2021年2月13日因疾病已死亡,且通过司法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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