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天朋、吴冬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2执3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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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2执369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天朋、吴冬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天朋;吴冬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2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天朋,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昌武,贵州德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冬成,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村民,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执行韩天朋与吴冬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2021)黔2622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天朋违约金120000元及承担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冬成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委托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吴冬成有成套住宅一套,已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吴冬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经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天朋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吴冬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海洋审判员 李 焱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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