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太轩、王瑶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川0522民初3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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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822号案件名称
何太轩、王瑶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太轩;王瑶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川0522民初3822号原告:何太轩,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霁瑶,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瑶瑶,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何太轩与被告王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何太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瑶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和逾期利息(其中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外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遂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7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到原告70000元,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2020年11月5日,被告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30000元。至此,原告共向被告出借100000元。借款至今,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瑶瑶应偿还原告何太轩借款75000元,限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王瑶瑶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王瑶瑶应以尚欠借款总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计117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42.50元,由原告何太轩负担1172.50元,被告王瑶瑶负担1070元。被告王瑶瑶应负担的1070元,原告何太轩已垫交,被告王瑶瑶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何太轩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林茂书 记 员 张瑞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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