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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彭高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2民初2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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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2918号
  • 案件名称

    李鹏飞、彭高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鹏飞;彭高高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2民初2918号原告:李**飞,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彭高高,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汉族。原告李**飞与被告彭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高高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1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10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承诺愿意支付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还。被告彭高高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共向原告借款12000元,付款方式:原告通过微信共支付被告10900元,现金支付1100元,之后原告偿还被告2000元,尚欠10000元。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判决的结果与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彭高高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存立,被告向原告借款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依法支持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8年11月2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即借款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彭高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高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飞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由李**飞预交),由被告彭高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威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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