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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东伟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7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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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2民初7278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东伟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东伟;吴霞;武进区牛塘东伟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7278号 原告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3幢2103。 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琪、宋俊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东伟,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吴霞,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武进区牛塘东伟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村东龙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伟、吴霞、武进区牛塘东伟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翔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廉雅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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