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东伟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7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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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2民初7278号案件名称
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东伟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东伟;吴霞;武进区牛塘东伟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7278号 原告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3幢2103。 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琪、宋俊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东伟,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吴霞,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武进区牛塘东伟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村东龙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伟、吴霞、武进区牛塘东伟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振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翔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廉雅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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